什麼是爆炸危險場所(B 類),哪些人適用
用於有氣體、蒸氣或粉塵爆炸危險環境的電氣設備,屬於第 I 類指定電氣設備,即風險程度最高的類別(政府條例第 190/2022 Sb. 號第 4 條第 1 款 b) 項、法律第 250/2021 Sb. 號第 3 條第 2 款)。保護此類設備的防雷系統(雷電防護)同樣屬於第 I 類(第 4 條第 1 款 e) 項)。企業許可與檢驗技術員證書對此類設備帶有區分標記“爆炸危險場所的設備”——B 類(政府條例第 190/2022 Sb. 號附件 3 與 5)。這就是常說的“B 類場所”的由來。
就外部影響而言,這屬於 BE3 影響——爆炸危險,即爆炸性物質的生產或儲存,包括存在爆炸性粉塵。標準 ČSN 33 2000-5-51 ed. 3(表 ZA.1 與 ZA.1N)區分可燃粉塵爆炸(BE3N1)、可燃氣體與蒸氣(BE3N2)以及爆炸物(BE3N3)。火災危險(BE2)是另一種影響,要求也不同。
請注意一個例外:電流或電壓不會造成較高危險程度的設備,不屬於指定設備。但這不適用於用於有氣體、蒸氣或粉塵爆炸危險環境的設備(政府條例第 190/2022 Sb. 號第 3 條第 2 款 e) 項)。以下是常出現此類場所的行業。您那裡是否也有,取決於文件(見下一節)。
- 燃油與 LPG 加油站、加注點與卸油點
- 噴漆房、調漆間、粉末噴塗場所與使用溶劑的場所
- 易燃液體與氣體倉庫
- 燃氣場所與沼氣站,以及可能積聚氣體的污水處理廠區域
- 粉塵場所:磨坊、筒倉、帶木屑抽吸的木材加工、飼料廠
- 化工與製藥場所、為牽引電池充電的蓄電池室
- 鄉鎮與城市:污水處理廠、設有指定區域的燃氣鍋爐房與調壓站、技術服務單位
這些規則適用於您嗎?取決於文件,而非猜測
場所內是否有爆炸危險區域及其範圍,須事先確定——記載於外部影響判定報告和危險區域(防爆區)的劃分中。檢驗技術員據此檢查現場設備是否與劃定的場所相符。依政府條例第 190/2022 Sb. 號附件 1 A 部分 f) 項進行檢查時,還會從外部影響角度核實場所的分類與標示是否有依據。
如果報告缺失或已過時(工藝、儲存物質、通風有變化),這是首先要解決的事。外部影響判定報告我們作為單獨服務提供——見“外部影響判定報告”頁面。
我們檢驗什麼
檢驗不能取代防爆保護文件或風險評估。兩者均由雇主依政府條例第 406/2004 Sb. 號(關於爆炸危險環境中工作安全與健康保護的詳細要求)負責。檢驗核實電氣設備是否安全,並是否符合這些文件的規定。
- 爆炸危險場所內的電氣設施及相連部分:配電箱、線路、電纜引入口、燈具、插座、控制裝置
- 工藝設備的電氣設備:泵電機、風機與抽吸、加熱、防爆型的測量與調節裝置
- 保護性等電位連接與接地
- 安全功能:緊急停機、連鎖、監控裝置、信號、過電壓保護(政府條例第 190/2022 Sb. 號附件 1 B 部分第 II 點)
- 設有爆炸危險場所的建築物之防雷系統(雷電防護)
- 運行文件:是否完整,是否與實際狀況相符
首次、定期與臨時檢驗
過載與短路保護、電擊防護或雷電防護特性發生變更後,同樣需要檢驗(政府條例第 190/2022 Sb. 號第 6 條第 4 款)。
常被忽略的一點:第 I 類指定電氣設備只能依受委託機構的證書投入運行(政府條例第 190/2022 Sb. 號第 6 條第 6 款、法律第 250/2021 Sb. 號第 6 條第 1 款 b) 項)。營運者須在設備整個運行期間保存該證書;它也是定期檢驗的依據(附件 2 A 部分第 II 點 f) 項)。
- 首次檢驗——無論如何都在安裝完成後進行,修理或移位後視需要進行,以確保始終驗證安全(政府條例第 190/2022 Sb. 號第 6 條第 2 款 c) 與 d) 項);改建後由法律第 250/2021 Sb. 號第 20 條第 6 款規定
- 定期檢驗——依政府條例第 190/2022 Sb. 號附件 4 以及檢查、維護與檢驗規程的週期重複進行(第 7 條第 1 與 5 款)
- 臨時檢驗——有理由時進行,例如事故、火災、易燃物洩漏、水淹、雷擊之後,或缺少先前的檢驗報告時;原因須載於檢驗報告中(政府條例第 190/2022 Sb. 號第 10 條第 1 款 e) 項)
多久一次:依政府條例第 190/2022 Sb. 號附件 4,週期 1 年
網路上能找到 1 年、2 年和 3 年的週期。決定性的是政府條例:政府條例第 190/2022 Sb. 號附件 4 對“有火災與爆炸危險的場所”規定定期檢驗的基本最長週期為 1 年。
其他數字的來源:ČSN 33 1500(修改單 Z3 版)對有火災或爆炸危險的環境(BE2、BE3)給出 2 年,並在注釋中對氣體與蒸氣爆炸危險引述依 ČSN EN 60079-17 最長 3 年。存在多個週期時採用最短者,因此適用 1 年。
- 設備適用多個週期時,採用最短者(附件 4,補充資訊 a) 項)
- “在週期結束當年的年底前完成即可”的規則不適用於不超過一年的週期(補充資訊 b) 項)。因此年度檢驗須在上次檢驗後 12 個月內完成
- 營運者若有預防性維護規程,並通過定期檢查與維護將風險降到最低,可在其中規定最多兩倍的週期(補充資訊 c) 項)。沒有這種規程和檢查記錄,仍為 1 年
- 製造商在隨附文件中給出更短週期時,適用製造商的週期(政府條例第 190/2022 Sb. 號第 7 條第 2 款)
- 有爆炸性材料風險的建築物之防雷系統:至少每 6 個月目視檢查一次,每年完整檢驗一次(附件 4,LPS 週期補充資訊 b) 項);關鍵系統也包括第 I 類指定電氣設備(c) 項)
檢驗前請準備什麼
用於爆炸性環境的設備,依政府條例第 116/2016 Sb. 號(關於用於爆炸危險環境的設備與防護系統的符合性評定)投放市場。證書與銘牌上的標記源自符合性評定,檢驗時我們將它們與劃定的場所對照。如果缺少某項依據,我們會在檢驗報告中註明需要補充的內容。但沒有外部影響與區域的劃分,就無法核實設備是否與場所相符。此外,若已發行但缺少隨附或運行文件,依法律第 250/2021 Sb. 號第 20 條第 3 款 c) 項,屬於危及運行安全的狀態。
- 外部影響判定報告,如果它不屬於文件的一部分(政府條例第 190/2022 Sb. 號附件 2 A 部分)
- 危險區域(防爆區)的劃分及其範圍圖
- 依政府條例第 406/2004 Sb. 號編製的防爆保護文件(若已編製)
- 竣工的設計或圖紙文件以及配電箱原理圖
- 防爆環境設備的隨附文件:防護類型標記、溫度組別、證書與製造商說明書
- 受委託機構為第 I 類設備出具的證書(若已簽發)
- 先前的檢驗報告,以及檢查、維護、修理與已消除缺陷的記錄
- 檢查、維護與檢驗規程,視情況包括預防性維護規程
- 電氣設備與工藝運行負責人的聯絡方式
檢驗如何進行
- 依據文件——查閱外部影響判定報告、區域劃分、先前報告和設備文件;據此提出範圍建議並準備不具約束力的報價
- 安全條件——與運行負責人商定何時、如何測量。在可能存在爆炸性環境中的試驗需要適當的安全措施(ČSN 33 2000-6 ed. 2,第 6.4.3.1 條),因此我們把測量安排在例如停產期間或通風之後
- 檢查文件——是否與實際安裝相符,是否完整(政府條例第 190/2022 Sb. 號附件 2 B 部分)
- 檢查——核實設備的結構是否符合外部影響,場所分類是否有依據;檢查標識、原理圖、警示標語與可接近性(附件 1 A 部分),對防爆環境設備還檢查外殼與電纜引入口的狀況
- 測量與試驗——保護導體與等電位連接的連續性、絕緣狀況、自動斷電、功能試驗與安全裝置(附件 1 B 部分)
- 評估——將結果與文件和法規對照,綜合評估各項依據
- 檢驗報告——結論(從安全角度看設備是否可運行)、註明所違反條款的缺陷,以及建議的下次檢驗週期(政府條例第 190/2022 Sb. 號第 10 條)
我們依據什麼進行
較舊的設備依其投入運行時有效的法規評估,直到其改建為止(法律第 250/2021 Sb. 號第 3 條第 5 款)。
- 法律第 250/2021 Sb. 號與政府條例第 190/2022 Sb. 號——營運者義務、檢驗範圍、週期與檢驗報告內容
- ČSN 33 1500 與 ČSN 33 2000-6 ed. 2——電氣設備與低壓設施的檢驗
- ČSN 33 2000-5-51 ed. 3——外部影響的判定,包括 BE3
- ČSN EN 60079-10-1——有爆炸性氣體環境的危險區域之劃分
- ČSN EN 60079-14——爆炸性環境中電氣設施的設計、選型與安裝
- ČSN EN 60079-17——爆炸性環境中電氣設施的檢驗與預防性維護
- ČSN EN 60079-19——爆炸性環境設備的修理、大修與翻新
誰可以進行檢驗,您會得到什麼
檢驗只能由持有許可的公司和持有專業資格證書的檢驗技術員進行(法律第 250/2021 Sb. 號第 20 條第 2 款 c) 與 d) 項)。證書必須涵蓋爆炸危險場所的設備(依政府條例第 190/2022 Sb. 號附件 5 的 B 類)——僅持有無爆炸危險場所證書的技術員不得進行此類檢驗。我們的檢驗由持有 TIČR 證書的檢驗技術員執行。
- 電子形式的檢驗報告,以認可的電子簽章簽署(政府條例第 190/2022 Sb. 號第 10 條第 1 款 d) 項)
- 依據清單及其評估、測量值與測量儀器清單
- 缺陷概覽,註明所違反的條款,並清楚說明需要修理什麼
- 建議的下次檢驗週期,如有需要還可代為盯緊日期
檢驗未通過時
危及安全可靠運行的缺陷,營運者須在出具檢驗報告後不得無故拖延地消除。其他缺陷按嚴重程度,在勞動監察機構規定的期限內消除;若監察機構未進行檢查,則在其自行確定的期限內消除(法律第 250/2021 Sb. 號第 20 條第 5 款)。其狀況直接危及安全的設備,必須立即斷開並防止重新接通;若無法做到,則須不得無故拖延地修理(政府條例第 190/2022 Sb. 號第 7 條第 8 款)。修理後我們核實缺陷已消除,並出具新的檢驗報告。
未在規定的週期和範圍內進行檢驗就運行,屬於危及作業與運行安全的狀態(法律第 250/2021 Sb. 號第 20 條第 3 款 a) 項)。在爆炸性環境中風險更高——不合適設備產生的火花或熱表面都可能引發爆炸。
免費盯緊檢驗期限
年度週期很快就到,且不適用順延到年底的規則。我們會把下次檢驗的期限記入我們的登記,並提前通知您,留出時間安排停產。只需在“檢驗期限追蹤”頁面註冊——免費且無義務。檢驗價格依範圍個別確定,報價不具約束力。
我們總部位於 Pardubice。我們也在 Praha、Hradec Králové、Náchod、Rychnov nad Kněžnou 及其周邊地區進行爆炸危險環境的檢驗。
常見問題
爆炸危險環境的電氣檢驗多久進行一次?
至少每年一次。政府條例第 190/2022 Sb. 號附件 4 對有火災與爆炸危險的場所規定週期為 1 年,且不超過一年的週期不適用順延到日曆年底。只有在有預防性維護規程時,才可採用更長的週期(最多兩倍);製造商的更短週期優先。
為什麼有些地方寫 2 年或 3 年?
這些數字源自技術標準:ČSN 33 1500(修改單 Z3)對 BE2 與 BE3 環境給出 2 年,對可燃氣體與蒸氣的爆炸危險則引述依 ČSN EN 60079-17 最長 3 年。但適用於設備的各週期中採用最短者,而政府條例第 190/2022 Sb. 號規定為 1 年。
B 類場所或“B 類”是什麼意思?
這是依政府條例第 190/2022 Sb. 號附件 3(企業許可)與附件 5(檢驗技術員證書)對爆炸危險場所設備的區分標記。無爆炸危險的場所標記為 A。用於有氣體、蒸氣或粉塵爆炸危險環境的電氣設備屬於第 I 類指定電氣設備。
誰可以進行爆炸危險環境的檢驗?
只有持有許可的公司,以及持有涵蓋爆炸危險場所設備之證書的檢驗技術員。僅持有無爆炸危險場所的證書是不夠的。我們的檢驗由持有 TIČR 證書的檢驗技術員執行。
如果我們沒有外部影響判定報告,也沒有劃定區域怎麼辦?
沒有它們就無法判斷設備是否與場所相符——檢驗技術員不會憑猜測劃定區域。外部影響判定報告我們作為單獨服務提供;區域劃分屬於營運者提供的依據。缺少的依據我們會在報告中註明,並建議需要補充什麼。
檢驗等同於防爆保護文件嗎?
不。防爆保護文件由雇主依政府條例第 406/2004 Sb. 號負責。檢驗核實電氣設備和防雷系統的狀況,以及它們是否與劃定的場所相符。文件是檢驗的依據。
檢驗需要讓運行停下來嗎?
檢查往往可在運行中進行。但在可能存在爆炸性環境的場所進行測量與試驗,需要安全措施(ČSN 33 2000-6 ed. 2),因此我們與您一起規劃——通常安排在停產期間、非班次時間或通風之後。
有爆炸性物質的建築,防雷系統多久檢驗一次?
對有爆炸性材料風險的建築,政府條例第 190/2022 Sb. 號附件 4 要求至少每 6 個月目視檢查一次,每年完整檢驗一次。保護第 I 類指定電氣設備的防雷系統,本身也是第 I 類指定設備。